7月25日上午,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在廣州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會上,表決通過了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中山市停車場條例》等多項決定,并批準由中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公布施行該條例。
據了解,《中山市停車場條例》共有42條,分為六個部分。對目前市民關注的停車難、智慧停車、小區車位管理等問題做出了明確規定。
根據條例規定,機關和企事業單位泊位可用于共享停車。
《條例》第十五條規定:開放式住宅小區的停車泊位不能滿足業主停車需求的,所在地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可以利用非業主共有的公共用地或者通道設置停車泊位。且應當按照停車泊位設置規范制定設置方案,在相鄰住宅樓顯著位置予以公告,公告時間不得少于30日。設置方案經相鄰住宅樓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并依法辦理土地使用相關手續后,方可實施。
為了緩解中山多個小區停車難的問題,《條例》第十六條還鼓勵有條件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可以將專用停車場在非工作時間向社會開放,實行錯時共享停車。個人可以將其所有的停車泊位委托給停車場管理者或者通過停車服務平臺實行錯時共享停車。
此外,《條例》還針對近年容易產生糾紛的小區停車位出租問題,明確規定了,小區未出售車位應予以出租。
《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住宅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機動車停放的車位、車庫尚未出售的,建設單位應當予以出租;車位、車庫出售或者出租的,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市場監管主管部門應當于本條例公布之日起六個月內,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住宅小區停車服務收費議價規則,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本條例公布之日起至住宅小區停車服務收費議價規則公布實施前,利用住宅建筑區劃內的人防工程或者尚未出售的車位、車庫提供車輛停放服務并收取停放服務費的,應當按照住宅小區停車服務收費議價規則進行協商議價,未按照議價規則進行協商議價的,建設單位、停車場經營者不得制定、提高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對協商過程進行指導和協調。
利用住宅建筑區劃內業主共有部分設置臨時停車場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臨時停車場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或者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根據《條例》,中山將建立全市統一的停車信息綜合服務平臺,網絡手機可查停車位信息。
《條例》第二十二條、二十三條規定: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建立全市統一的停車信息綜合服務平臺。各有關部門應當將停車場相關信息上傳到該平臺。
根據此次新規,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過停車信息綜合服務平臺或者停車信息顯示牌等,發布停車引導信息,包括停車場和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的分布位置、泊位數量、使用狀況和收費標準等,引導車輛有序停放。停車場或停車泊位的實時信息應上傳停車信息綜合服務平臺。公眾可通過網絡、移動應用軟件等方式接入停車信息綜合服務平臺,免費查詢相關信息。